泉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16日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建筑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废弃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建立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项目规划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校园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互动实践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设施建设的用地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检查范围。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原则,指导、监督行业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