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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修订)

颁布机构:合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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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消防条例(2022修订)

  (2012年2月29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智慧消防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
  (七)组织开展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推进信息技术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站,确定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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