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〇五号)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修正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管理、农村牧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责任。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办理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事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支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盟、设区的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土地管理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对土地利用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与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依法公开土地管理信息。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科学有序统筹布局农牧、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涉及黑土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耕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耕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并将黑土耕地全部带位置纳入耕地保护红线任务。
第十条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批准。
设区的市、旗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逐级报国务院批准。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可以参照设区的市执行。
苏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逐级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嘎查村庄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纳入设区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确需单独编制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
城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其他城市设计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城市设计应当符合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
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专项规划,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