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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22修订)

颁布机构: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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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22修订)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
  (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三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果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统筹项目和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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