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12月16日)
目录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液化天然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尾矿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农家乐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海涉渔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7.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加油站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高铁运营安全重大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9.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动自行车锂电池智能换电柜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天童禅寺消防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1.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督促监管赤泥堆场闭库工程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安全生产 赤泥堆场闭库 专项治理
【要旨】
针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未纳入监管范围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开展专项排查活动,将全省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对全省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基本案情】
某铝业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生产制造铝制品的企业,在从铝土矿中提取氧化铝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渣,因多呈红色,故被称为赤泥。自1954年以来,该公司建造了第一赤泥堆场库堆放赤泥,占地约52万平方米,库容2500万立方米,经几十年的不断堆积,坝体实际高度达到75米,于2002年停用。2004年国务院出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赤泥堆场因已停用,并未办理或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某铝业有限公司开始着手准备闭库,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9年10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向行政机关就闭库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备案审查,行政机关以该公司之前没有办理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议其自行组织有关专家审查,且未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院)移交环保督察清单中反映:“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库未按要求完成闭库工作。”山东省院收到该线索后,经初步调查,认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于2021年7月6日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展开调查。查明:行政机关对包括闭库在内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具有法定监管职责,法律明确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某铝业有限公司自行进行预评价,邀请专家审查,委托设计单位修改报告后并进行施工。涉案企业自行组织闭库,行政机关应予以监管。
2021年10月29日,山东省院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将无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应当闭库而未闭库的尾矿库进行监管。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加强尾矿库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对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监管职责,依法受理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并组织专家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会,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成整改,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通过其安全设施设计,并正式批复。同时,积极督促该企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开展施工。期间,山东省检察机关和被监督行政机关现场勘察,并对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问题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确保闭库工程的科学、规范。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下发《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的通知》,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并对摸排出的148座尾矿库全部落实包保责任。制定《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实现全流程监管。
针对回复情况,检察机关对涉案闭库工程进行跟进监督,通过审查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涉案工程已依法规范实施闭库并通过验收,消除了安全隐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切实维护。
【典型意义】
针对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矿山企业,行政机关未将其闭库工程纳入监管范围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了闭库工程全过程监管,消除第一赤泥堆场闭库工程的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全省范围内非煤矿山、尾矿库基础数据开展摸底调查,进一步强化了全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实现了个案办理、类案监督和溯源治理的良好办案效果。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互联网小微型客车租赁 溯源治理
【要旨】
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作为社会经济发展新业态,因身份查验不严、协同监管不够等问题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坚持类案思维,创新办案模式,推动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有序规范发展,并通过跨区域协作,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基本案情】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通山县院)在办理余某、石某抢夺案中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利用联动云App安全漏洞,以向他人借用联动云App账号登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方式,在咸宁市区向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云公司)咸宁分公司租赁机动车,并驾车从咸宁市区至通山县实施抢夺。联动云App存在运营管理漏洞,未能严格履行身份查验义务,且该公司部分分支机构还存在未备案、车辆登记不规范等问题,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通山县院将涉案线索层报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湖北省院)。湖北省院收到涉案线索后,经分析研判,确立了由省检察院牵头,各市州分院同步监督的“1+N”办案思路,2021年8月19日,湖北省院依法对涉案线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在全省范围内展开调查,发现联动云公司在湖北省成立分公司17家,投放运营机动车5000余辆,设立取车点、还车点1000余个。同时对近年来涉联动云刑事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联动云App存在以下监管漏洞:一是人脸识别时间长,且此过程中可在不同城市、使用不同手机登录同一账号完成识别;二是可以使用提前拍摄好的人脸照片通过人脸识别;三是信息更新不及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甚至吊销后仍可通过App验证。
结合调查情况,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湖北省交通厅)进行磋商,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督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就案件重点难点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其后,湖北省交通厅下发《关于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组织全省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整治专项行动,并派员分赴重点地区进行督办,责成相关交通运输局对联动云公司及分公司进行约谈,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租车要求,规范租赁经营行为。
2021年12月1日,湖北省院与湖北省交通厅进一步座谈,达成以下意见:一是湖北省交通厅继续组织协调各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网络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强化监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二是湖北省交通厅尽快与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三是湖北省院争取与广东省检察机关协同办案,共同推动联动云公司解决软件安全漏洞问题。湖北省院组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同步对本地类似问题开展监督,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4件,形成了一体化监督合力。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