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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颁布机构: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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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号)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2年12月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数字经济强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导,统筹部署、组织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数字经济发展作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承担拟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实施数字化发展重大工程和项目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数字产业化发展、工业数字化转型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数字经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数据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等工作。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编制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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