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订)
(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 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道路保洁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以及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审批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和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