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遵循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推进职工生育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提供职工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市医疗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市职工生育保险合作,做好区域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协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职工生育保险跨统筹地区待遇衔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