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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颁布令:法释〔2022〕19号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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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法释〔202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2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现就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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