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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数据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数据和隐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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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各有关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8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包括工业数据、电信数据和无线电数据等。工业数据是指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电信数据是指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无线电数据是指在开展无线电业务活动中产生和收集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等电波参数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是指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无线电频率、台(站)使用单位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类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可分为工业数据处理者、电信数据处理者、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等。数据处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支持推广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培育数据安全企业、研究和服务机构,发展数据安全产业,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数据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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