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
(2022年10月2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工程类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工程类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或市政工程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零星建筑垃圾,是指道路维修、市政养护、绿化等施工过程或者零星装修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分类处理,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并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核准工程类建筑垃圾处置,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推行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及既有车辆更新,依法查处工程类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工作规划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核准零星建筑垃圾处置,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日常监管,依法查处零星建筑垃圾违法处置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建筑垃圾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配合调查处理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