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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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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泰安市河湖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水环境,保障河湖安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管理应当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统一规划、量水而行、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黄河下游水生态修复,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并将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主管机关。河湖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河湖主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河湖保护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黄河泰安段、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段、东平湖,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河湖主管机关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大汶河戴村坝以上泰安段、大河水库、王家院水库由市河湖主管机关实施保护管理。
  柴汶河等跨县(市、区)河道在市河湖主管机关组织协调下,由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实施保护管理。
  其他河湖由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实施保护管理,或者在县(市、区)河湖主管机关组织协调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保护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与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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