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2修正)
(2018年5月1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20年6月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25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7日市政府令第5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等11部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1月7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饮食服务、单位供餐行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果蔬、废弃食用油脂和泔水等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采取统一收运、定点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餐厨废弃物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的管理模式: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落实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协调处置跨区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发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