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九号)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3日
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发挥河湖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湖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水库以及连通河湖的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统筹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河湖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河湖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河湖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涉及河湖管理的,其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湖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