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船舶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作业活动污染防治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长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在长江水域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线水域,包括夹江、捷水道,以及与之相连的港池水域。
第三条 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障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省长江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港口、绿色航运发展,鼓励船舶绿色改造、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驱动,鼓励研发和应用船舶防污染新技术、新设备,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船长是船舶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和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规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
第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