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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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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


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协调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技术设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分局。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科学技术、行政审批、文化广电和旅游、机关事务管理、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气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需修改或者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公信力。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信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共享;进一步推进智能化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智能化监管水平。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采取勘察、询问、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

  (二)使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远红外摄像等方式;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九条 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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