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
(沪府规〔202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源头管理,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编制相关工作规范和指南,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等)以及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市节能审查部门(以下简称“节能审查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审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财政、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审查工作。
节能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