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2022年8月3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相关的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