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22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含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市和区(市)县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城市管理、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