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的发生,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以及乡村医生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以下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