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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职工健康检查 职业卫生管理 危害因素 公共卫生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厦门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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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2022年10月28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安全,预防、减少职业暴露伤害的发生,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是指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护理、检验、预防、保健、药学和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以及乡村医生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以下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引起疾病、危及生命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情形,包括感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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