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2修正)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及电子烟释放物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包括电子烟)。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