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2〕第 4 号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省政府第1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正谱
2022年10月31日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洪涝、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基本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协调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地震、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和运行所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