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