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政字〔2022〕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等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由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用、备用、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以水质保护为前提,以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为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定界;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开展规范化建设和综合整治,强化监督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程序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尚未划定保护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本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梳理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情况,形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由市政府统一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