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
(吉建规〔2022〕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要求,我厅对《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吉建办〔2020〕8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消防监督管理处反馈,以便于今后对《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联系人:姜 英 丁立新
电 话:0431-82752507
邮 箱:jstxfc@126.com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7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联合审查,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一站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消防审查合格书;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现场评定服务,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委托权限对现场进行评定。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论应通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工程所在地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对于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信息。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技术服务承担各自相应的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