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6日
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2022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将职业病防治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和落实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指导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退役军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