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2〕58号)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1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
(三)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和电力设备设施等消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