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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扬尘污染防治 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烟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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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9日烟台市政府令第152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采矿取土、园林绿化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松散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扬尘污染,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扬尘污染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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