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毒条例(2022)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吉林省禁毒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吉林省禁毒条例
(2022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第三条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禁毒工作,研究制定禁毒工作措施,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禁毒工作责任落实。
省和市、州禁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明确重点整治任务。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监督管理,以及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和区域协作,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戒毒管理机关做好戒毒工作;戒毒管理机关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药物滥用监测的组织等。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禁毒工作协调机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禁种铲毒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制度,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