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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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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职责)

  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公章刻制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

  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公章刻制摊点。

  第七条 (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

  (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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