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所管辖的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责任及工程招标发包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条 (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开列文明施工费用的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检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落实情况。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具体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