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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电梯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特种设备监管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周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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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等。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具有运行参数采集、远程监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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