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21〕10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部门: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日
陕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