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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颁布机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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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一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地方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第七条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反恐怖主义防范重点行业、重点目标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本省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构建职责法定、层级分明、相互承接、到岗到人的责任体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平安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平安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应急力量建设,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三)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四)负责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六)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七)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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