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八十一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加强办事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第七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条
(一)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三)组织实施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四)负责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协作机制;
(六)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七)对成员单位和下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改正,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并可以向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或者本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内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和营运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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