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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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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8〕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市直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七条 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按企业管理权限负责审核各自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   (一)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由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国资委、市直主管部门决定或者批准的产权转让事项包括:   1.所出资企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所出资企业按企业管理权限报市国资委或市直主管部门批准;   2.所出资企业转让非重要子企业以及三级以下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致使该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上述以外的产权转让行为,由所出资企业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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