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5号)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9日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第六章 危险废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并确保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固体废物产生,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监管力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预防、控制和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清洁生产、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