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11日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