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22〕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6日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