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5月25日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节能降耗的源头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节能审查部门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部门,是指本省省级和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其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办理工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其余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照实际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适时研究提出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