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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颁布机构: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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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〇二号)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7日


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2022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共同治理
  第三章 政治安全维护
  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
  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平安建设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安全发展、统筹推进、主动创安、科学治理的原则,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全面提升平安建设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第四条 本市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七)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五条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办落实、考评激励。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平安建设工作需要,确定本辖区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平安建设权责清单,严格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第七条 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完善运行机制,加强规范化建设,强化组织调度、协调推动风险研判、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等功能,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理性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知识的宣传普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北京市、河北省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机制,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京津冀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第二章 共同治理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纵向横向联动、政府社会互动、群众参与齐动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深化“战区制、主官上、权下放”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统筹各类资源力量,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平安建设格局。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落实平安建设工作任务,推进分行业、分系统、分领域平安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动员、组织群防群治力量,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保障辖区公共安全。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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