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4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开国
2022年7月14日
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住宅物业,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房屋(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城镇居民住宅区和农村新型社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全面推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德州天衢新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对辖区住宅物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