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市监规〔2022〕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4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的原则,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相结合,提升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企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