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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颁布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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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资发监责〔2020〕62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 资 委
2020年9月29日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 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二)主管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主管负责人),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报告和核查方案等。
  (三)违规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专责机构),负责按照问题线索查处程序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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