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 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第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垃圾分类”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职责内容。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推进公共机构示范先行,统筹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参与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对贮存、处置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要求。
市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体系建设,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餐饮、住宿等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推进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活动。
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