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1年9月30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的建设、运行、改造,以及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的绿色建筑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绿色建筑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管理、民防等部门(以下统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协助做好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协调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绿色建筑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优惠政策)
绿色建筑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财政、税收、融资等优惠政策。
第六条 (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绿色建筑水平,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第七条 (创新模式和研发应用)
本市鼓励在绿色建筑活动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
本市鼓励绿色建筑活动各参与单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在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