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
(2021年第1号)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3月12日国家安全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文清
2021年4月26日
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管理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指导和检查工作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 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