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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颁布机构:赤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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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已经2021年12月30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
(2021年12月30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和用热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生产、储存、输配热能的各种设备、管道及为满足热用户使用功能和提高运行质量而设置的各种附属设备及附配件。

第四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管理、属地负责,保证质量、保障民生,节能环保、稳定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供热管理协调机制,处理供热重大事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供热系统能耗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价制度。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有计划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热力站、热用户能耗的在线监测和调节。

第七条 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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