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1号)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推动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著作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依法承担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功能区应当根据国家授权,先行先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相关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