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第3号)
《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道规划建设
第三章 管道运行保护
第四章 管道高后果区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行安全,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和管道企业负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道建设和保护的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参与协调处理管道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协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管道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和管道建设区域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盗气以及盗窃破坏管道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