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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修正)

颁布机构: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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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22修正)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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